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12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止。
三、另上開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 84 年 7 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 84 年 7 月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另依本要點第 16 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併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