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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註冊組 - 教務處 | 2022-08-27 | 點閱數: 300

主旨:有關本局 111 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 請案,受理申請自 111 年 9 月 12 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28 日止,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1)年 10 月 28 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 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 桃園市蘆竹大竹路 556 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五、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 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歐宇承主任 電話: 03-3232917 分機 223 、 220 。

七、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 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 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 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 於案生身上。

八、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 出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自我檢 核表及實施計畫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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