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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協請辦理「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所 111 年 2 月 24 日桃市桃民字第 1110009923 號函諒達及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0 日府民自字第 1110104302 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及複決案定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三、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