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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註冊組 - 一般公告 | 2020-03-02 | 點閱數: 358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9 年 2 月 7 日桃教終字第 1090008474 號函(諒達)及「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旨揭表揚含交通導護志工及教育志工等 2 類,相關服務時數之計算請依「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附件 1)辦理,提送申請資料注意事項如下:
(一)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09 年 1 月 20 日止。
(二)交通導護及教育志工等 2 類皆達標準者,可擇一申請或二者皆申請,惟同一類別服務時數不得跨類別計算(亦即同一時數不得分別計入 2 種類別重複計算),請明確分類送審。
(三)交通導護類:本類別時數之計算含志工實際執勤交通導護時數及參與本局主辦或本市所屬學校辦理交通導護相關研習時數。
(四)教育類:本類別時數之計算含志工於所屬學校服務之環保、教學、圖書、社團、輔導、行政、保健及其他等項目之服務時數均得納入計算,惟交通導護時數不予納入計算;另本類別志工研習時數之認定,本局主辦或本市所屬學校辦理之相關教育服務研習(交通導護類除外)始得納入計算。
(五)已於 93 年至 108 年獲本表揚之志工不得重複推薦同獎項(請核對 93 年至 108 年表揚名冊,附件 2),請各校依規定覈實辦理,如查有不實浮報之情事,本局將收回獎勵。
(六)獎勵事蹟表上服務總時數需與獎勵名冊上時數相同。
(七)終身特殊事蹟表人員照片請附上 5 百萬像素以上,檔案大小 10M 以下之 jpg 生活照圖檔,並單獨另寄相片電子檔至 adern@sjes.tyc.edu.tw 。
(八)績效證明書,承辦人及志工督導核章為由其職務人員核章(例:組長及主任),負責人為校長核章,免蓋關防。
(九)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三、各校請依申請範例之規定(附件 7 、 8)應填具並檢附以下相關資料:
(一)「桃園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附件 3)。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
(三)「桃園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 4 之附表 1)或「桃園市交通導護類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 4 之附表 2)或「109 年度交通導護類及教育類志工終身楷模獎特殊事蹟表」(含生活照)(附件 5)。
(四)「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 6)。
四、本案申請資料請於 109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前以書面寄(送)至本市新街國小輔導室黃組長收(地址: 32043 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 176 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另請將上開資料電子檔電郵至 adern@sjes.tyc.edu.tw 蕭主任收,各項檔案請加註名稱及學校(名冊-學校名稱)、(紀錄冊-學校名稱)、(終身特殊事蹟表-學校名稱)、(事蹟表-學校名稱)、(績效證明書-學校名稱)、(生活照(志工姓名)-學校名稱)等,並於郵件主旨註明「109 年志工表揚-學校名稱」,俾利彙整。
六、有關志工申請表揚類別及其服務時數之認定,仍以本局審查結果為依據。
七、本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
(一)受理紙本及電郵收件:自即日起至 109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止。
(二)審查會議: 109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至 20 日(星期五)。
(三)網路公告名冊並受理勘誤修正: 109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至 4 月 1 日(星期三)。
(四)公告受獎名冊: 109 年 4 月 6 日(星期一)公告於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及新街國小網站。
(五)表揚大會: 10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12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假桃園市立圖書館平鎮分館演藝廳辦理。
八、本案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新街國小輔導室黃組長,電話: 4523202 轉 622 。
九、相關附件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檔案下載(http://163.30.76.50/web_05.php)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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