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因應教育部修訂成績評量準則,本市據以修訂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諮詢會議業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辦理完竣。合先敘明。 二、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辦法事涉學生權益重大,建議相關會議應先召開國小端實際操作成績評量之教育行政人員會議,並參考各縣市補充規定後,由承辦學校彙整相關修正辦法,提送此修正會議,方更適妥。 三、本會針對此修正規定之不同意見書詳如附件,建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