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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設備組 - 一般公告 | 2019-09-05 | 點閱數: 369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08 年 8 月 30 日桃衛疾字第 1080093887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健康,減少疾病在校園內傳播並擴散至社區,降低造成疫情風險,請貴校(園)持續協助並督導落實相關防治作為:
(一)籲請家長留意家中孩童健康情形,應落實生病不上課,以防範病毒因交叉感染而造成疫情流行。
(二)加強學生做好個人衛生,落實咳嗽禮節及手部衛生,並關懷與監測學生健康狀況。
(三)強化環境巡查並澈底清除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
三、請貴校(園)務必遵守本市相關防疫措施:
(一)「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公告規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本市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 71 型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即七天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如查獲違反規定屬實,本府衛生局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裁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罰鍰。」
(二)「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公告規定:「自 108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止,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若經查獲所屬場域或住家室內外積水容器(積水處)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四、校園傳染病防治手冊及工作指引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網址: 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項下各傳染病專區查詢。
五、檢附「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及「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各 1 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 https://www.tyc.edu.tw/index.jsp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體育保健科」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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