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獎勵對象: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日間部學生或學生團體,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參與原住民族族語比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等項目,符合獎勵資格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
(一) |
申請期限: 108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
(三) |
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學校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申請規定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清冊,於 108 年 5 月 6 日前(星期一)前紙本函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3、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二)。 |
3、 |
學生證正反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六)。 |
四、 |
旨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
(一) |
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獎勵金或已獲補助者。 |
五、 |
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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