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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6-01-26 | 點閱數: 53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00569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係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召開「米飯及菜餚添加食品添加物必要性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相關結論略以:
(一) 食品業者於製造加工過程應確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做好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即煮即食米飯菜餚無須添加食品添加物;如有必要添加時(例如即煮米飯於 60℃以下貯存超過 4 小時),應經評估、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建立監測機制及記錄,並揭露產品資訊,例如提供相關資料或於簽訂契約時敘明。
(二) 由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食品添加物安全性說明資料,以作為向家長溝通使用。
三、 有關食品添加物教育部政策立場為「國民中小學食品添物以不添加為原則,若有其必要性,應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規範要求廠商落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監測計畫及相關紀錄,並提供家長相關資訊」,爰衛生福利部所提供之旨揭說明資料,請加強與家長或教職員工生溝通宣導,以落實食品安全風險溝通,減低家長疑慮與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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