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依上開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自 107 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 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爰本局補助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用,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提升本市本土語文師資專業能力。
三、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年度補助範圍。
四、本案補助對象為參加 106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五、檢附補助 106 學年度聘期內參加 106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名冊及報名費總申請表各 1 份,請將核章後紙本及電子 Word 檔於 107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商借教師謝承祐)憑辦(電子信箱: yu11229@ms.t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