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7 年 9 月 10 日府社團字第 1070228407 號函辦理。
二、本案 108 年度起校園志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將納入上開原則第四點之應符合下列相關資格之規定:
(一)領有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
(二)前一年度服務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三)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有其他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恪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應盡義。
(五)符合各機關所定志願服務考核規範。
三、檢附旨揭原則發布令影本、逐點說明及辦理原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