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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出納組 - 公文轉達 | 2018-06-01 | 點閱數: 407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7 年 5 月 29 日桃社團字第 1070043899 號函、本市 105 年 12 月 21 日發布施行之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 107 年 5 月 18 日發布(107 年 6 月 1 日生效)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辦理。
二、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之獎勵對象、申請等次及項目、申請繳交時限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獎勵對象:經桃園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或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及志工團隊,且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
(二)申請項目及等次:
1、志工貢獻獎:金質獎、銀質獎及銅質獎。
(1)為志工服務年資滿 2 年, 600 小時以上即可申請。
(2)應備表件請參閱附件。
2、績優服務獎:績優志工獎、績優志工家庭獎及績優志工團隊獎。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個人、家庭及團隊即可申請。
(2)各項績優獎(績優志工獎、績優志工家庭獎及績優志工團隊獎),應備表件請參閱附件。
(三)申請繳交時限:本案紙本申請資料請於 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局,逾期不受理;並請將「志工貢獻獎」及「績優服務獎」獎勵名冊請另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nancy31636@ms.tyc.edu.tw 。主旨及檔名請備註:學校名稱-志工貢獻獎/績優服務獎之獎勵名冊。
(四)注意事項:
1、績優服務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運用單位推薦,不得重複受兩個以上單位推薦;同一獎項之頒授,每人 (家庭、團隊)於五年內以一次為限。
2、績優服務獎項採遴選方式(如附件)。
3、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期間之服務時數(已受頒 106 年度(含)以前桃園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之金質、銀質、銅質獎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第四條之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獎勵)。
4、請各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留意應符合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不可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志工貢獻獎同等次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以及服務時數的核對與計算須與志願服務紀錄冊所登載之時數相同。
5、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毋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團體圖記,惟負責人、志工督導、承辦人之職章需完備。
6、志工貢獻獎獎勵事蹟表及績優志工獎推薦表須由志工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書寫服務心情( 20 字以內)。
7、績效證明書各運用單位各自開立,再由申請學校收齊繳交。
8、志願服務紀錄冊納入計算的時數請用螢光筆畫上註記。
9、申請資料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請依限補正。
三、相關規定、各申請獎項應備文件及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檔案下載區 http://163.30.76.50/web_05.php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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