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07 年 4 月 10 日桃交運字第 1070014009 號函辦理。 二、查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以:「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未在指定場所使用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從事溜冰、高爾夫球活動。」,先予敘明。 三、交通局上開函表示,民眾發現仍有人在公園內騎乘自行車,請協助宣導上述規定,避免觸法並維護公園使用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