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117519 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原則臚列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等學校協助事項。
三、請貴校參考本作業原則訂定之學校協助事項,就事件或情事發生時點所屬之學年度,認定應由原就讀學校或下一階段就讀學校人員,提供協助。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