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署 106 年 4 月 10 日人民電話陳情案件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
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
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
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
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先予敘明。
三、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
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
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爰請貴府
(局)協助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