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5 年 12 月 29 日台內民字第 105110495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重要事項如下:
(一)被推薦人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二)選拔標準: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克盡孝道,樂觀曠達,侍奉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
3、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三)推薦方式:
1、推薦單位填具候選人推薦書及其電子檔,於收件日期前送達指定單位 。
2、另請推薦單位填妥候選人個人 6*4 吋生活照及 4*6 吋孝行事蹟照黏貼表。
(四)推薦名額:本市各區公所各遴選孝行模範 1 名為限,為求機會均等及普及化,最近三年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五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請勿再度推薦。
(五)收件日期及地點:
1、 106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 前:請推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送達各區公所。
2、 106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前:各區公所請將紙本資料親送(寄)達本市瑞豐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信封請加註:桃園市○○區 106 年孝行獎選拔(住址: 33448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 2 段 933 巷 40 號,教務處教學組長收);另電子檔請上傳黃雅菁組長信箱: tg040213@mail.rfes.tyc.edu.tw 。
三、旨揭案經各區公所遴選孝行模範 1 名後,由本局遴聘督學或中小學校長代表組成訪查小組於 106 年 3 月 8 日至 106 年 3 月 15 日進行實地訪查,各組就訪查結果提出報告,資格符合者提報入選市表揚之孝行楷模,並就名單中決選 3 名為全國孝行獎受獎人。
四、本案若有疑問,請逕洽瑞豐國小教務處教學組長黃雅菁,連絡電話: 03-3682787 分機 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