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5 年度推動家庭教育設置教育學堂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獎勵方式如下:
(一)學生家長獎勵部分:
1、各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蓋章, 105 年度參與 4 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 104 及 105 年度皆參與 4 場次(合計 8 場次)以上者,由桃園市教育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
2、符合「學習典範」獎勵標準者,請勿重複列入「學習楷模」獎勵名單。
(二)學校人員獎勵部分:各校鼓勵學生家長參與 105 年度教育學堂講座,全年參與家長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 20%以上者,核敘校長、相關業務承辦主任及承辦人員(共 3 人)嘉獎各 1 次。
家長之教育學堂「學習護照」收回,確實審核是否達獎勵標準,並於 105 年 1 月 20 日前將紙本核章後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李新為先生收),電子檔請寄至 andrew930215@gmail.com 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