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 115 年 3 月 3 日府原教字第 11500536651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獎項包含終身貢獻獎、個人獎及團體獎,凡具有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或發展等具體事蹟之一者,均得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推薦或自薦;其餘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詳如作業須知。 |
| 三、 |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止。 |
| 四、 | 獎勵名額及獎金如下: |
| (一) | 終身貢獻獎: 1 名,頒給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30 萬元整。 |
| (二) | 個人獎:至多 3 名,各頒給獎座 1 座及獎金 15 萬元整。 |
| (三) | 團體獎:至多 3 名,各頒給獎座 1 座及獎金 20 萬元整。 |
| (四) | 各獎項得依決選會議決議從缺。 |
| 五、 | 推薦或自薦資料請於期限內以掛號方式寄送至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6 樓「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5 年度獎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有功團體及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