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00933 號函辦理。 |
| 二、 | 查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
| 三、 | 復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 24 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合先敘明。 |
| 四、 | 再查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人員之範圍,依該條明文及其立法理由,係包含以例示舉出之醫事人員等 9 類及其他未舉出之特定機關或機構人員。爰請各校周知相關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 24 小時內,均應依法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 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 )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國自殺防治綜效。 |
| 五、 | 倘貴校相關業務人員就本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及通報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府衛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