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維護民眾健康遠離菸品危害,請協助強化民眾菸害防制識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4 年 9 月 25 日國健教字第 1140761490A 號函辦理。 |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
| 三、 | 請貴單位協助於所屬辦公場所、電子看板、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刊登加熱菸危害宣導海報(如說明四),並於跑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 1 萬元」加強宣導,呼籲民眾勿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