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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年 4 月 14 日府觀管字第 1140091289 號函辦理。 |
| 三、 | 請各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輔導相關業者辦理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登記俾利合法經營,並加強宣導業者確依該辦法第 10 條為遊客投保責任保險;另請積極整合民間救難(護)團體納入安全管理體系,以結合民力提高效率、發揮立即救援的效用。 |
| 四、 | 為維護國人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請各水域遊憩活動 管理機關於舉辦各類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確實掌握天候狀 態、現場安全防護及緊急救難措施,並加強水域遊憩活動 安全宣導及必要之演練。 | |
| 五、 | 如學校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有前述業者,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保險並報本府備查,相關資訊可洽本府觀光旅遊局:楊小姐 (03-3322101#5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