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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生教組 - 重要訊息 | 2016-10-07 | 點閱數: 394

主旨:有關本市 105 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時間自 105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止。

一、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獎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或助學金,學生如同時符合資格,均得提出申請,由桃園市政府聘請委員則依從優獎助,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相關說明如下:
(一)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者,學校得推薦獎學金及助學金各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分別增加推薦一人。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二)本辦法獎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1、獎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人新臺幣六千元;國民中、小學學生,每人新臺幣五千元,每學年 150 名。
2、助學金:每人新臺幣三千元,每學年 250 名。
(三)申請學生超過前項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3)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助學金:
(1)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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