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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出納組 - 公文轉達 | 2016-09-05 | 點閱數: 341

一、依據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05 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學生。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本( 105 )年 10 月 7 日前彙整函送(請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五)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0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 月 7 日止。
四、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表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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