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2 款、第 19 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
二、 |
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旨揭計畫。 |
1、 |
績優個人: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由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
2、 |
績優團體: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
(二) |
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者。 |
1、 |
推薦: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於 11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郵戳為憑)。 |
2、 |
評審: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
1、 |
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5,000 元整。 |
2、 |
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10,000 元整。 |
(五) |
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公告於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網站,另擇日予以表揚。 |
(六) |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賴小姐(地址: 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 號,電話: 03-3366885 分機 25 ,電子信箱: canlai@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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