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113 年 3 月 29 日桃遊客宏字第 113006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會重申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2 條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 10 小時以上休息時間。請各校配合並遵守交通法規,避免駕駛員及所屬交通公司受罰。 |
三、 | 檢附桃園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來函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