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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本市自 106 學年度起配合行政院推動「學校午餐優先採用國產 3 章 1Q 食材」( CAS 、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 TAP 及 QR Code 可追溯系統的農產品)政策,並自 110 年起推動學校午餐全面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
| 二、 | 有關本市午餐食材採購相關規定已於本市學校午餐採購工作手冊契約內容明確規範: |
| (一) | 午餐食材一律採用具「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 )」標章或可追溯來源牧(漁)場之蛋品、肉品或水產品。 |
| (二) | 履約管理加重罰則: |
| 1、 | 肉類及其加工(再製)品與蛋類未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記 15-20 點。 |
| 2、 | 廠商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則加重罰則為 15-20 點。 |
| 3、 | 廠商倘記點達 20 點以上者,學校即可終止契約。 |
| 三、 | 請學校確實執行午餐契約規範,其中蛋類應採用具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 )標章,或雞蛋溯源標籤、洗選雞蛋噴印溯源、國產鵪鶉蛋溯源標籤之產品。 |
| 四、 | 請各校依規定每日如實登錄「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將當日午餐資訊確實上傳,並務必確認各項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避免有缺漏情事發生(倘供應 6 道菜即應上傳 6 張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