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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教務處 | 2023-08-14 | 點閱數: 21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101422 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1377 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111 115 年)」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 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 ,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    支持貴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 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計算、每校最高 2 萬 元。
2、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計算、最高補助 18 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計算、最高補助 24 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 1 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三)    執行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四)    申請方式:
1、    申請期限:請於 112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 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2、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2 學年度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 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 、語言證書影本、 112 學年度教師課表及 112 學年度二專 班受訓函文等)。
3、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教育局國小 教育科課程督學王寵銘收)。
4、    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 畫。
5、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6、    敬請貴校先將學校請領清冊 word 檔 E-mail 至承辦人信 箱: mikiboy928@ms.tyc.edu.tw ,以利彙整。
三、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人員,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 1 人不限 1 個項目。請貴校依旨揭計畫辦理教職員敘獎,倘涉及校長、人事人員敘獎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及 WebHR )報送本局人事室;會計人員敘獎以獎懲建議函報送本局會計室,待本府主計處召開主計人員考績會議時,一併提出研議。
四、    檢附「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項目經費表及請領清冊」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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