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長庚大學 111 年 3 月 10 日長庚大字第 1110030185 號函辦理。 |
2、 |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二) |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
1、 |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 111 年 10 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
(1) |
實踐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3,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
(2) |
優良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1,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
3、 |
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
(1) |
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 1 次及獎狀 1 紙。 |
(2) |
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 2 張及獎狀 1 紙。 |
(3) |
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 1 紙。 |
1、 |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 5 名。 |
2、 |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
三、 |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電話: 0 3 - 2 1 1 8 8 0 0 分機 3 3 5 7 ; 電子信箱: kaifu@mail.cg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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