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 月 19 日北市教中字第 11330337682 號函辦理。 |
二、 |
貴校如有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非寄居身分,有居住事實,且欲返回臺北市就讀國中(不含私立國中)者,請協助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請貴校於 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前,依旨揭表件格式造冊送達所屬學區國中,俾利該市進行審查作業。 |
(二) |
惠請轉知家長,倘符合下列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 4 月 26 日至 5 月 2 日間,攜相關證明文件至各該學區國中進行審查: |
1、 |
學生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各該學區,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
2、 |
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各該學區,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 107 年 3 月 15 日前設籍)以上,且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 |
三、 |
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除符合上述優先分發資格外,另需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優先資格分發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遷出各該學校學區者。 |
(二) |
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 1 位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為限。 |
四、 |
另設籍臺北市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臺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中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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