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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或助學金(擇一申請):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3、熱心服務、品學兼優,經評估有特殊教育學習相關需求,需家長自行負擔經費者,得申請助學金。
4、同時符合前 2 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倘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二、本補助案之獎學金係指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之身心障礙學生,助學金係指對學生家境清寒,其中障礙程度僅供條件相同時之審核參考,非核定補助之優先對象(需檢附本年度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