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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市 105 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時間自 105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止。
一、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獎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或助學金,學生如同時符合資格,均得提出申請,由桃園市政府聘請委員則依從優獎助,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相關說明如下:
(一)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者,學校得推薦獎學金及助學金各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分別增加推薦一人。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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