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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研習進修 邱幹事 - 總務處 | 2024-02-20 | 點閱數: 303
教育局為辦理「113 年度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學校採購人員訓練班」人員參訓一案,請各校自行洽代訓機關報名,參訓費用由教育局補助。 如有意願參訓者,請洽總務處邱幹事代為報名。
活動訊息 幹事 - 總務處 | 2024-02-15 | 點閱數: 247
桃園市政府所屬電子看板─LED 、 LCD 跑馬內容 序號 播放期間 聯絡人 播送內容/影片連結 1 113/2/8 起 113/2/21 止 衛生局 戴憶師 03-3340935#3002 有過量飲酒,可主動尋求酒癮治療,諮詢請洽 03-3325880 。 2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2-05 | 點閱數: 252
說明: 一、 依據社團法人大享食育協會 113 年 1 月 30 日享食發字第 1130000005 號 函辦理。 二、 2024 第七屆臺灣學校午餐大賽」延長報名截止日期至 113 年 2 月 19 日(一)止,該競賽獎項眾多,最高獎金 10 萬元,並獲得當年度日本見學機會,請轉知所屬午餐從業人員踴躍報名參加。 三、 檢附修正版活動簡章。相關活動訊息請參閱活動官網( https://www.foodiedu.org/project/2205 ),或洽詢該...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1-26 | 點閱數: 253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 113 年 1 月 18 日農糧北稻字第 1131200329 號函辦理。 二、 農糧署為推廣食米教育,鼓勵公立國民小學規劃以「國產稻米」為主要素材,將在地特色食米、均衡營養飲食概念、米食文化傳承、稻米多元加工利用及友善永續環境等內容融入課程,以達促進飲食文化傳承及營養攝取均衡,爰辦理「推動食米學園計畫」,執行相關內容詳如計畫實施說明書(如附件 1)。 三、 旨揭計畫請申請單位依計畫實施說明書及農...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1-24 | 點閱數: 269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漁業署 113 年 1 月 16 日漁四字第 1131544111 號函辦理。 二、 農業部漁業署辦理旨揭計畫,鼓勵並協助各級學校進行食魚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歡迎有意願辦理食魚教育之學校於 113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提案作業,俾利審查。 三、 前述計畫徵案簡章及相關申請資訊電子檔可至農業部「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網址: https://fae.moa.gov.tw/)(首頁/計畫申請/計畫申請資訊)下載。 ...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2024-01-24 | 點閱數: 493
一、簡章及報名表:簡章如附,請逕自下載使用。 二、報名時間: 113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報名開始,請於信封註明「應徵龍安國小臨時人員」及白天     聯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並備齊下列資料影本於 113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 00 分前     親送或寄達本校總務處事務組,逾時視同放棄,聯絡電話: 03-3922797 分機 520 、 550 或 560 。 三、報名資格: (一)應符合下列條件     1.凡中華民國國民,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1-19 | 點閱數: 255
主旨: 函請周知學校教育人員共同參與校園安全提點子連署以及輔導管教辦法修正意見調查二項行動,請協處。 說明: 一、 本會宣布即日起退出僅討論「校園安全檢查」之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工作小組」,以突顯教育部頭痛醫頭不是面對校安的正確作法,本會主張應全盤檢討、強化家長責任,建構系統性完整支持,讓師生免於恐懼,詳見新聞稿。 二、 自即日起,可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一起連署由本會發起的提點子行動,詳見...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1-19 | 點閱數: 158
主旨: 有關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敬請提供再修正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教育部於 1 月 15 日臨時召開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會議,僅針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 、 22 、 28 、 29 、 30 條等內容進行修正。 二、 檢送教育部草案如附件,請貴校提供寶貴意見予本會,相關意見敬請免備文 email 至 neunions@gmail.com 。
公文轉達 文書午秘 - 總務處 | 2024-01-15 | 點閱數: 299
說明: 一、 查教師法第 32 條:(第一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二項)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爰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二、 次查教師法第 40 條(第一項)各級教師組...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