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3 月 28 日臺中(二)字第 1010052926 號函 暨 102 年 4 月 1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54885 號函辦理。
二、有關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至少 5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者,由本局受理教師申請,並提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審查作業,於審核通過後,造具名冊送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發證作業。
三、請符合上開資格之教師,依下列方式辦理申請:(詳附件 2)
(一)申請人填具「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附件 4)及「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登記申請表」(附件 5),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校承辦單位。
(二)申請人應檢附英語檢定及格證書影本(須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成績),通過教育部 88 年度所辦國小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國小英語師資培訓「英語教學能力班」學分證明書影本)或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須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證明函影本),視同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
(三)教務處承辦人彙整資料後函送教育局(隨到隨審),再提送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審查。
本案相關申請文件及參考資料亦可至「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網站」(網址: http://ltmm.ntcu.edu.tw/eteach/index.ph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