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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7-07 | 點閱數: 18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業奉總統以 115 年 7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59321 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5 年 7 月 2 日台內民字第 1150126319 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主要有二項重點,摘要內容如下:
(一)第 6 款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凡犯該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提升公職人員誠信及維護民主選舉公信力。
(二)第 9 款刪除原「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限制,並增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使經法院宣告緩刑或依法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得依法登記參選。

(三)除上述二項修正外,其餘包括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褫奪公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均維持現行制度,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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