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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部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56152 號書函辦理。 |
| 二、 | 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文字或影像,作為中國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
| 三、 | 復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9 日臺教文(二)字第 1142501368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36785 號函,教育部於 108 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陸委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
| 四、 | 陸委會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倘仍需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務請遵守陸委會、運動部等相關法規。 |
| 五、 | 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該部官網(網址: 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 ),供執行前詳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