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次修正係刪除原有的「(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文字,修正為「市內介聘申請表一份,其積分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及市內介聘申請表之給分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