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 Q&A」1 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3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2310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旨揭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 Q&A 及本府 114 年 11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06802 號函等規定,分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各公營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違規赴陸港澳懲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