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一份。 二、本局 115 年 2 月 10 日桃教小字第 1150011444 號函併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