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另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合先敘明。
四、為強化學校人員專業知能,教育部業已研發「家庭教育基礎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學校教師或相關承辦人員每年進修家庭教育課程至少 4 小時;另本中心所辦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培訓進階研習,參加進階研習對象係已核予初階研習時數或已至數位學習服務平臺選讀並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認證時數者( 8 小時),爰請各校教師踴躍至數位學習服務平臺(網址: https://ups.moe.edu.tw/index.php)上網學習。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