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條文勘誤表、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6001690A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教育部於 113 年 4 月 17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6000669A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