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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申請。 |
| 二、 | 申請原則: |
| (一)以各校支會為申請單位。 |
| (二) 以本會會員為優先,每會員學校以申請一次為原 |
| 則,但若會員數超過 60 人,則可申請兩次,最高上 |
| 限為兩次。 |
| 三、 | 請將申請表以傳真方式送至本會審定(傳真後請電話確認),待排定時間後,再請支會學校至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登錄研習。 |
| 四、 | 申請表(如附件),或上本會網站(teu.org.tw)之「文件下載區」→「必要性會務研習申請表」→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