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及「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第七點,並溯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修正要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