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8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00225 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請學校於實施各類型榮譽競賽時,應採正向鼓勵,以達成教育及輔導目的進行規劃;另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且教師不宜公開批評指責個別學生之行為,應尊重學生人格發展權。
三、學校訂定各類型榮譽競賽規定時,應採鼓勵及表揚性質,各項評分指標及流程應具備標準性、明確性及公平性;另如有涉及相關輔導管教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及說明,避免肇生疑義。
四、另有關個別學生之出缺席紀錄、對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及服裝儀容穿著等,應依所適用之各該法令規定辦理,爰請各校重新檢視現行所訂各類型榮譽競賽規定之適切性,並檢討修正,不得將個別學生之行為納為團體評比項目及重複處罰。
五、請各校依前開事項落實辦理,並運用多元管道向所屬教職員宣導。另於完成修正各類型榮譽競賽不適切之規定以前,務請於實務管理上即行依前述應注意事項調整改正,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