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2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合先敘明。 |
三、 |
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 53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
四、 |
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規定,違反第 50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五、 |
為落實校園內兒少保護工作,提供校園教育工作者相關資訊,加強對兒童虐待的覺察及處遇能力,爰請貴校(園)依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範例辦理,落實加強通報工作(含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倘知悉兒少有受虐或不當對待,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非僅為學校通報人員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教育人員(如導師、輔導教師等)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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