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公立學校通知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以書面載明教師如不服者,得向學校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教師申訴,並應載明提起之期間、具體應受理之機關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敘明訴願及教師申訴得擇一為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教署 112 年 7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08813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國教署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