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業經本府於 112 年 6 月 13 日以府教中字第 1120157849 號令修正發布。 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三、本案法規電子檔得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tycg.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