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0332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