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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0168 - 舊資料-研習進修 | 2016-06-08 | 點閱數: 400

一、依據本市 105 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旨揭研習訊息重點摘要如下:
(一)報名日期: 105 年 6 月 8 日下午 1 時至 4 時。
(二)研習日期: 105 年 7 月 4 日至 8 日,共 5 日計 36 小時。
(三)報名及研習地點:本市新屋國小視聽教室。
(四)報名資格(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1、持有 91 年教育部(或本市 97 年委託教育部辦理)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仍有意願再進修取得本市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
2、持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高級客家語能力認證證書者。
3、持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者。
4、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開設之「客家語研究所」,持有該校(所)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者。
5、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退休教師, 91 年在職期間,參加客家語相關研習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6、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稚園)現職教師,提出教師證及 91 年以後參加客家語初進階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7、報名須滿 18 歲以上。
三、錄取人數上限: 100 名,依報名順序錄取,額滿截止。
四、認證方式:
(一)第 1 階段:報名資格審查。
(二)第 2 階段:參加本 36 小時專業培訓課程並通過筆試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由桃園市政府頒發認證合格證書(2 階段均合格者);請假 2 小時以上不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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