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 |
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二、
|
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1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三、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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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10057270_ATTACH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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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1005727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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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5100E_1110057270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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