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 111 年 2 月 11 日桃人力字第 1110000722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依人事總處 111 年 2 月 8 日總處組字第 111200015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本府人事處書函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