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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2-02-08 | 點閱數: 285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 WebITR 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件「WebITR 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整假別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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